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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益俸养廉及其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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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益奉养廉制度的设立及其实施效果宋代立国之初,俸禄比较微薄。神宗朝时,有王安石的“方今制禄,大抵皆薄”一说。尤其在宋代官职分离制度的背景下,催生出富贵钱权相分离的
1 益奉养廉制度的设立及其实施效果 宋代立国之初,俸禄比较微薄。神宗朝时,有王安石的“方今制禄,大抵皆薄”一说。尤其在宋代官职分离制度的背景下,催生出富贵钱权相分离的趋势,最富有者是被看着“贱者”巨商的康喜,吴傅之流,反而不是被视为“贵者”达官的王旦,司马光之辈。秉承太祖时曾讲:“吏员猥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若省官而益俸”的宗旨,从俸禄较低不致养廉的思想意识和现实情况出发,颁布了“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的决定,体现了统治者想通过増俸以达廉的决心。这的确为官员的奉公守法,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也涌现出了一些令人称颂敬佩的清廉高洁官员,可惜在经济向荣、物流横欲、士风低下的宋代,厚俸自律的官员有如凤毛麟角,实与太祖所望整个官僚队伍出现“益俸养廉”而吏清的初衷相违背。反而是大多官吏“身披命服,不顾廉耻”,可见厚禄治吏不能起到扬汤止沸的作用,也非养廉吏治釜底抽薪之实效;只是廉政法制建设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当权者意识的一厢情愿。因此,加强官员的素质和制定法制才是达廉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之一。 2 清廉官吏的选任条件和素质教育 “国得宝,不如荐贤”的古代选官制度理念是确保国家机构有效运行,政令得以完善、顺畅执行的关键所在。故太祖时的杨砺、真宗时的寇准、仁宗时的陈希亮、赵扦、包拯,理宗时的姚希得等人无不体现了“国初之不轻用人如此,盖其始也择其精,其终也任之久。择其精,则小人不得以滥其选;任久之,则君子举得以尽其职”的选人、用人之精髓,也涵盖了王安石所倡导的“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的重视人的良才观念,宋代也切实对官员的选任条件做出了相关的品行修为规定,比如:荐举的诏令中都把曾贪赃枉法的人员排除在外,尤其对有监察职能的台谏,通判,监司的选拔上,严把素质关。对台谏的选任标准,司马光有如此看法,要求:“凡择言事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台谏之任甚重,兹事体大;通判位低权重,是宋代在各府,州,军,监设置的专司监察的官员,对州郡长官具有监察和牵制作用,“如辄敢徇私,显彰谬举,致州政之有滥,在职任以乖方,并量事状重轻,连坐举主”;监司是宋代号称“外台”的地方最高监察机构。建置在路一级,为中央派出机构,各司之间互不通属,相互掣肘彼此互察。监司人选强调“操修端亮,风力强明”的品行。综上,无论是对官员选拔条件的标准要求还是官箴教育的约束规定,在宋朝都得到了相关落实和发展,防止官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维护政府机构组织的廉洁、提高官员的政治素质、净化官场风气,避免虚夸好誉方面都有一些积极作用。但应该看到,封建统治者提倡的仁、恕、恩、德的人治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设立,不但和太祖所盼望整个官僚集团出现“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的理想局面大相径庭,反而贪污之风愈演愈烈。这与没有实施完备防范,惩治的法制来规范人心、约束官员,治理吏治紧密相关。否则就会出现“天下官吏不廉则曲法,曲法则害民”的场面。 3 “人治”法律的弊端和弹性 随着宋代经济的日益繁荣,官员们跻身商业流通流域犹如“狂潮”,自持身份特殊谋取私利,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下滑,吏治日渐腐败的情况日渐严重。鉴于当政的长治久安,统治者制定了详备,周密的法律制度来整治“良吏实寡,賕取如故”的情况。宋代防范,惩治官员犯罪的条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中,以至达到“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的地步。然而有宋一代理学盛行,“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故有“有丰禄营私之志,无守法丰公之心”一说。恰如清人赵翼说:“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官吏“馈赂公行,熏染成风,恬不知怪”。法律制度的设立,纵使严密而规范,但不能行之有效地避免权力和约束荀子强调的人本“恶”之,终会殉葬在“人治”的温床里。法律不同于法治,之间的分水岭是制定法律的人情世故大还是秉承“法律为没有感情的智慧”的法治大。选择后者能灭绝制度的陋习,达到本篇讨论的目的:清廉吏治。昔时之失,来日之鉴的“法治”意义、真谛就在于此。 4 益俸养廉的反思 益俸以养廉是统治者和思想家的一种善良主张和表达“借以厚禄,使官不贪”的美好愿望。可为何厚禄下的贪污腐败依旧暗流涌动、汹涌澎拜?症结就在于,人情重于法治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本就是“法意人情,两不相碍”,或“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的意识产物。正如北宋名臣包拯在《包孝肃奏议集?乞不用赃吏状》中痛心疾首地指出的那样,对于贪赃污吏法律只是:“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尤见“人治”状态下的制度对吏员的贪赃姑息形同空文,无异于是对其所为的大力纵容。要之,益俸养廉本就是一种美好的历史性误区,解决厚以养廉的根本之法,终究还是取决于没有人情味的“法治”,它才是廉政制度建设首要的法制保障。法为先,德相随的施政纲领才是当政者的为政之道。 5 结语 历史上的“厚禄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实则忽略了人性的黑暗面,导致认识意识的偏差。合理的俸禄辅之官吏的素质教育,再行使强制实施的法制,才可谓吏治清明的屏障。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吏治不清,贪赃滋生始终如影随形,成为一大顽症,乃是国家兴亡之所在的“法治”不得立。建设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实行“法治”才是国家清明政治、长治久安、养廉反腐的根本之道,也是今天的中国必须要面对,思索的重大现实课题。否则治标不治本的所作所为,依然会是历史循环往复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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