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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网络舆情的政府治理

来源:西部素质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问题的缘起 西部边疆民族地区与西亚和南亚接壤,是联系内外的交通枢纽与对外开放的窗口,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方面都面临着

一、问题的缘起

西部边疆民族地区与西亚和南亚接壤,是联系内外的交通枢纽与对外开放的窗口,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方面都面临着较大风险。“双泛主义”是活跃在伊斯兰国家的极端宗教思潮,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极端,变得高度政治化,并与恐怖主义谋求合流从事民族分裂活动。自20世纪90年代“双泛主义”传入新疆便与分裂势力相互勾结,以“宗教”和“人权”问题为幌子,在边疆地区从事民族分裂活动,严重危及我国边疆安全。同时,“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与“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蠢蠢欲动。他们“在境外进行组织、策划,境内发展成员,针对我国领土完整和政权巩固实施颠覆、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袭击等刑事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却又极易造成恶劣影响,使我国的国家信息安全、新疆的稳定大局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1]西部边疆民族地区错综复杂的安全形势决定了其网络舆情治理工作的挑战性,集中体现在政府有效引导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等方面。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平台建设与各类应用软件研发步入了数字化的全新阶段。根据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653万人,较2017年末增加3.8%,互联网普及率为59.6%;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全年新增手机网民643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达98.6%”。[2]网络早已成为公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信息化工具,在大数据时代,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信息和数据的获取与交换十分便捷,网络平台成为百姓表达民意与利益诉求的重要阵地。“同时互联网又是一把双刃剑,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宣传反动思想、传播暴恐音视频、散播谣言等行为硬生生地把互联网变成插手我国事务、攻击党的政策、煽动民族分裂的重要工具。”[3]

二、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网络舆情政府治理责任依据

(一)法律依据

政府在网络舆情引导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保障我国网络安全所承担的政治责任依据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家政策等相关制度文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法律就有不少,比如: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强调政府应“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4]明确了政府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明确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5]此外,《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的颁布都说明政府将法律法规作为治理网络舆情的重要工具,“如果离开了法律政策和建立在法律政策之上的管理,纵有最先进的技术,网络舆论秩序也难以得到维护”[6]。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传播网络谣言入刑。新的规定包括:第120条第6款,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刑法第286条增加内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第287条第1款,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2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第291条增加1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文章来源:《西部素质教育》 网址: http://www.xbszjy.cn/qikandaodu/2021/050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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